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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了|明天起这些检验测试认证费不用交了!
来源:上海五星体育手机免费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17 00:56:20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文件),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取消的41项收费中(详见文末),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企检验检测认证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品质衡量准则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品质衡量准则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文件发布之后,为保证取消或停征收费政策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迅速研究制定《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3月28日在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理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相关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相关的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相关的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线)。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理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按时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线)。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品质衡量准则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