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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监局发布8批次食品抽检通告
来源:上海五星体育手机免费直播    发布时间:2024-01-02 01:10:19

  近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发现我市共11批次食品不合格,并公布了泰安市不合格食品的详细情况……

  在2020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8批次食品不合格,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抽检的小盘(自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SC93;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经营的头道香油,抽样单编号SC61;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经营的金水城石磨香油,抽样单编号SC62;肥城市宜和百货商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11;新泰市中华明生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生牛肉,抽样单编号SC72;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抽检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抽样单编号SC42;泰安市津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抽样单编号SC43;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抽检的生猪肉,抽样单编号SC42。

  2020年8月21日在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抽取的复用餐饮具(餐碗),2020年9月9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27号)。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把餐具清洗消毒。

  2020年8月21日在该单位抽取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2020年9月9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26号)。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津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2020年7月10日,在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了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的生猪肉,抽样单编号SC42。

  2020年8月10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单位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共计8kg,进价为48.60元/kg;抽样2kg,售价为56.00元/kg,违法来得到的14.80 元;因剩余6kg生猪肉用于员工餐免费食用,故无违法来得到的;上述生猪肉货值金额388.80元。

  该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拾肆元捌角整(14.80 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罚没款合计: 壹万零壹拾肆元捌角整(10014.80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39号)。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0年7月7日在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抽取的小盘(自消毒餐具),2020年7月21日,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12号)。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5公斤,全部售出,进价为2.8元/公斤,售价为3.98元/公斤,货值金额59.7元,违法来得到的17.7元。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因韭菜为快速消费品,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2020年7月7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头道香油,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中一级芝麻香油的质量指标,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金水城石磨香油,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8.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乙基麦芽酚及酸价项目(以KOH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头道香油及金水城石磨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在2020年9月29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印度飞饼[规格:35g/袋,生产日期:2020-09-06,标称生产者:武陟县旺青食品有限公司],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宁阳县齐道冷鲜肉销售中心2020年7月21购进羊腿肉5.2公斤,抽取样品2.295公斤,进价74元/公斤,销售价80元/公斤,违法来得到的为17.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责令正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4元,罚款20000元。

  在2020年8月2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宁阳县王涛超市经营的黄豆芽,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4-氯苯氧酸钠(4-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囯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