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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经纪人制度建设_政策法规_食用菌新闻_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来源:上海五星体育手机免费直播    发布时间:2024-01-01 00:27:40

  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产品流通渠道日益多样化,农产品经纪人成为解决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的一支重要组织力量。在分析我国农产品经纪人经营活动中有一定的问题后、强调必须加强农产品经纪人制度建设,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思路。

  经纪业和经纪人在我国的历史由来已久,古代就产生了专司中介职能早期经纪人,据历史记载,在西周时期出现以管理市场职官为身份、由官府指派的经纪人??质人;在西汉初期,市场上就有说合牛马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人,称为驵侩,后变为牙商。到唐代,随商贸活动的日渐广泛,活动范围已由牲畜发展到各种商品交易。新中国建国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经纪活动暂时转入地下或退出。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和拓展,经纪人的社会功能,也随之重新走向经济舞台,特别1992年南巡讲话后、经纪业已成为流通领域一个热门的行业,这对我国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影响更加明显突出。

  经纪是指在市场上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与交易相关服务的行为和活动。所谓经纪人(Middleman),就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供求双方沟通信息,促成双方交易成交,并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个人、合伙人及法人团体,经纪人又称为居间人。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个人或组织就是农产品经纪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经纪活动中的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经纪人只提供服务,不从事经营;经纪活动是有偿的。

  1、经纪人作为市场的重要信息源自,给农户和农产品的需求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据调查,我国多数农村农户缺乏信息指导、实际做到信息化农业生产不足2%,毕竟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渠道,距离大部分农村还是很遥远的事情。经纪人专业经营信息发现、收集并利用现代手段储存和发布信息,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联系面广,较准确摸清市场行情。农业的市场化实质就是农业的信息化、农产品经纪人几乎直接把市场信息反馈给农户,促进生产布局调整,克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稳定商品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经纪人参与市场交易活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在现实经济中,供求双方之间有着密切且错综复杂的关系,双方对价格、规格、质量都存在信息障碍,有时双方为达成交易还须履行一些繁琐的手续,这对于不熟悉业务的供求者说,要交纳更高的交易成本。例如拥有外贸权的农产品出口商要实现产品迈出国门,交割手续复杂。诸如签约、公证、检验、运输、结算、报关等,这对公司来说,不可能在短期顺利完成、往往事半功倍,即使有一定的经验,也由于难以掌握各个国家地区有关法规条约和程序。有了经纪人介入,可通过其熟悉情况,办事简练,收费低廉等优势,迅速代为办理,及时有效地疏通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成功率,降低费用。

  3、经纪人的参与强化市场之间的竞争,搞活产品流通,提高市场之间的竞争有效性,在农业市场化初期,多数农产品市场组建属于行政推动型,竞争意识淡薄,官商作风明显。经纪人参与后,强化市场之间的竞争,提高竞争有效性。几年前,山东省的“青州青干”市场销路不畅,1999年政府狠抓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为农副产品销售牵线搭桥,不仅在国内市场销售较好,而且当年出口到日本、韩国3600吨,创汇400多万美元。

  1、市场准入较为混乱。在农产品经纪人的发育初级阶段,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部分农产品经纪人进入市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本身不懂经纪活动知识,也没有从事活动的经验、资金、场所等,同时有一部分信誉度低,存在信任危机。据统计在农村近60%以上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立即进入市场经营。

  2、主体素质低,经营不规范。农产品经纪人实现由产品到商品的“惊险一跳”,解决农民卖难、实现产品价值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绝大多数农产品营销经纪人是“脱了草鞋穿皮鞋”,从生产领域走向流通领域,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无论在规范经营方面,还是在文化素质上,都亟待提高。为了引导农产品经纪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进行执业规范培训。

  3、组织化程度低,竞争力较弱。受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农产品经纪人在参与产品流通中,多数处于分散、单个、小规模经营,相互争夺市场,造成产品价格失真,市场带动力不强。随市场竞争加剧和风险加大、客观上要求走向联合与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

  1、严格经纪人主体资格。严格制定农产品经纪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这对加强经纪人建设与管理,提高其素质,维护双方利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农产品经纪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成为经纪人;要具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经验及服务能力。例如:要懂农产品生产、流通、运输等相关知识;此外,要学会谈判艺术技巧、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等;主体信誉良好,恪守职业道德,任何具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的人(在日本、法国)均不得担任经纪人;经纪人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今后在经纪人建设方面,要不断培训和引导以农民为主体的经纪人,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

  2、规范经纪活动(1)向产品的需求双方提供产品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市场分布,供需双方信息,消费者态度,潜在顾客种类,短期和长期市场走势。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是农产品经纪人最主要的服务功能之一。(2)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交易机会。经纪人通过种种手段窥测委托人的意图,对于买方摸清最高出价,对卖方了解最低出价;除此以外还有付款方式,交货条件、期限。在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抓住交易机会,促成产品成交。(3)除执行交易外,农产品经纪人还要涉及担保监督行为。保证双方履行合约,并代为产品的实物交割,缴付货款,保管资金等。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遏止合约风险,保障交易顺利成功。(4)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操作,倒买倒卖。

  3、农产品经纪人的收入分配制度化农产品经纪人的收入就是农产品交易委托方对经纪人完成交易活动所给予的报酬和补偿,通常称为佣金。因行业、产品不同,佣金没有统一标准,至于支付多少,由事先双方约定,可以是按成交额的比例提取,也可采取包价形式,并积极探索其它分配方式。

  4、推进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化建设在广大农村,担当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多是由自然人或合伙人组成,大部分由农村的“经济能人”或运销大户演变而来,城市经纪公司不是太多,市场上经纪人行为呈现零星分散的特点,亟待加强组织化建设。原因是,一方面农产品经纪活动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众多环节,时空跨度大;另一方面个人的能力、知识、经验毕竟还是有限,仅靠一个或几个人的力量、经验很难把交易的各环节的工作都承担下来,所以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并不能够满足实际要,就必须要由经纪人共同组织经纪机构,发挥整体优势,获取规模效益。此外,经纪机构比个体经纪人更容易树立市场信誉,开展业务竞争。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有组织地将松散地个体经纪人组织成一定规模的经纪机构,更好推进农产品流通。

  5、加快农产品经纪人活动的立法建设我国的《经纪人法》正在进行拟订,目前对经纪人的管理主要是根据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法规、行业性业务管理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当然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对我们加强经纪人管理往往会出现法律空白,造成管理的难度,应当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经纪活动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产品经纪人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经纪人活动范围、原则、权利和义务。

  6、农产品经纪人制度要与国际接轨我国加入WTO后,必将融入国际市场环境,按照国际规则进行产品贸易。为此,经纪活动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纪人运行经验,结合我国农产品市场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经纪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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